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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创设缺席审判制度打击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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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权利能够做到不受损害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是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否会被滥用?是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这一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记者的疑问,林繁认为,首先在立法上必须明确被告人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

  其次,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保障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接受公正审判权。接受公正审判是国际人权公约确认的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这一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否则,缺席审判就会变成非正义的审判,损害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价值。被告人虽然在审判时未出庭,但被告人缺席审判不能实行书面审理,而必须实行公开审理,必须遵循对席审判活动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辩护原则等基本原则。

  ———被告人的知悉权。法庭在适用缺席审判前具有告知义务,告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及后果。法院履行告知或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在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由法院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情况直接或公告送达被告人,或要求其近亲属转达或者转告,或按司法协助协定甚至外交途径送达。

  ———被告人的举证权和辩护权。虽然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是缺席审判仍然要查明事实真相。如果被告人书面向法庭提供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或委托辩护人在庭上为自己辩护,则必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必须切实而充分地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律应规定,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必须有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参与,其判决方可生效。

  ———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本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对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有所妨碍,而且可能影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法律应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和申诉权。因此,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缺席被告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和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贪官能够顺利逃出去,凸显了我国制度和规定中的许多漏洞和欠缺。比如,目前的银行系统无法跟踪记录大笔资金的流向,银行对现金的使用,特别是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为许多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空间。再如,司法量刑过重也可能加大贪官外逃的倾向。还有,未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贪官们心目中的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也使得贪官们多了一个栖身所在。

  “打击贪官外逃,最根本还是要防止腐败的滋生,解决制度问题。”林繁最后强调,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就是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约的问题。只有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重建中国的公共预算体系,将政府所有的收支行为都置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政府预决算过程成为一个民主的、公众参与的和透明的过程。 (王新友)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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