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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卖父房法院判决无效 检察和解差价对半分割

  编者按:2月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发表的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讲话中,提到“对劳资、债务、合同纠纷,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双赢”。

  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正是利用检察和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及需求。

  房屋是老百姓利益攸关的“大件”,近几年房价大幅增长,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房屋增值价差的归属,一直是普通百姓和司法实践关切的问题。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和解方式,促成买房和卖房人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后,就房屋产权归属和增值价差达成和解协议。

  陈兵的父亲平时都在平谷区做生意,其父在门头沟区黑山的房屋由陈兵居住,该房屋产权证由陈兵保管,同时陈兵还持有其父的身份证复印件。陈兵欲卖旧房买新房,遂于2004年与买主王一山联系,将其父的房屋卖给王一山,并于2005年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买卖合同上陈兵之父的签名系伪造。房屋计有60多平米,当时价款14.5万元,王一山已分批全部支付陈某。陈兵另买新房后,将其父的房屋交付给王一山。

  后陈兵的父亲知房屋被卖,遂于2007年将陈兵和王一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陈兵父亲的真实意思,也未得到其追认,遂判决该合同无效。

  王一山在得到法院终审判决后,另于2008年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包括王一山实际遭受的损失及房屋至2008年的增值价差,共计49万余元。法院认定陈兵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但是王一山主张房屋差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一山对法院上述两案判决均不服,向检察院提起申诉。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后,对本案案情进行了分析:首先,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房屋增值后的价值;其次,本案中,陈某系无权代理其父签订合同,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究竟是参照合同生效履行利益标准,还是参照合同无效信赖利益标准。经过探讨,承办人员认为,对这两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不同看法,如果对此进行抗诉监督,则在法律和理论依据上略嫌不足,因此民行处只能从本案实际出发,以检察和解方式,实现本案最为公平的解决方案。

  为此,民行处处长魏宏宇亲自约见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和解意向。在进行多次单方接触后,魏宏宇审时度势,认为有撮合双方最终价格的可能,约见双方当事人在检察院见面,公开主持和解。在历经三小时的陈述、出价和撮合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差价分摊的大原则下,协商由王一山享有房屋所有权,除已付房价外,另补偿陈兵父亲人民币11万元。

  谈到民事和解在办案中的价值,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魏宏宇认为,“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推行的息诉服判、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察和解方式,可以突破单纯的法律监督局限性,将法律的“死结”变成现实生活中处理案件的“活扣”。(鲁俊华)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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