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襄渝二线(成局)铺架指挥部物资部部长虞小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其有业务关系贿赂共计人民币26.3万元。12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款263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06年11月,虞小仁以江苏老家盖房子缺钱为由,向四川省邻水县花蓉山玄武石矿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袁某借款50000元,后袁某将50000元送给虞小仁;2007年9月,虞小仁帮袁某结算、划拨货款,收受3000元“好处费”。此后,虞小仁按照同样方法,通过多结算、划拨材料款,共收受贿赂总计21万元。
庭审中,虞小仁的辩护人认为,中铁十一局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中国铁建,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全资国有企业,虞小仁的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上看,其是独家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项目部是公司的派出机构,是项目施工管理和协调中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宗旨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母公司中国铁建是上市公司,不影响本案主体的认定。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是国有公司,虞小仁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