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却以该员工已提出口头辞职,不属于单位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日前,经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判决该员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9月14日,陆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小区保安。就在工作的第6天,陆某在去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去了大笔的医药费,而单位却以陆某已提出口头辞职,不属于单位员工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2008年6月2日,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陆某2007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庭上诉称,陆某于2007年9月14日到其单位工作,担任保安。2007年9月18日,陆某口头提出辞职并离开其单位工作。请求法院确认陆某与单位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陆某则辩称,2007年9月20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在此之前,其并未向原告物业公司提出过辞职,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主张陆某辞职,应当提供证据。现其提供考勤表、考勤汇总表、退工批示单均为其单方作出,并无陆某确认依据,法院不予认定。陆某提供的服装押金单、保安工作服等可以印证其尚未辞职。综上,法院判决陆某在2007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