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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人因车祸纠纷去交警队后精神失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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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说法

  “民事纠纷不应由交警来处理”

  夏定元家人说,在向交警部门反映夏定元精神失常问题后,2007年12月23日,上虞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夏定元对事故负全责。夏家人认为,时隔一个多月,交警介入,现场已经没有了。他们对所谓经过现场勘查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而且认为交警在夏定元精神失常情况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不妥。

  夏家人还认为,交警在一方当事人的指认下,上门将另一方押走的做法是错误的。

  夏家人认为,夏定元是收废铁的,让他拿出13000元医疗费,而且一次次遭对方索赔,心理压力已够大。“就算是我父亲的责任,也应该是民事纠纷,应由派出所或法院处理!”为此,去年家属多次向交警部门索赔,最终无果。

  交警说法

  “符合程序,患病与警方无关”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上虞市交警大队小越中队,在事故处理民警室碰到了处理夏案的诸姓交警,他拒绝采访。

  中队一位负责出警的交警对记者说,事发后他们出警,但可能当事人想私了,就没有介入。后来调解不下来,当事人向警方报告,警方介入处理是符合处理程序的。处理过程中,肯定要将双方叫到一起调解,但是一方不来当然是上门去叫了。然后双方再做笔录,实在调解不成就建议他们起诉。

  对于后来患上精神疾病,一名交警认为办案程序正常,患病与警方无关。

  律师说法

  交警无权强制带人 处理上有问题

  对此,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徐姓律师认为,交警处理上存在问题。首先一方当事人不愿配合,警方进行调查或者调解应该上门做工作,何况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可以当场调解,没必要也没权力强制带走一方当事人。第二,在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情况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合理的。现代金报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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