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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购买氰化钠服毒自尽 出售者获刑

  一个产生自杀念头的年轻男子从网上“方便地”购得3克剧毒化学品氰化钠,服下后顷刻殒命。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通过互联网兜售剧毒化学品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兜售者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追缴移动电话、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

  2006年夏,覃国斌(另案处理)网上搜索到山东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有氰化钾、氰化钠出售,遂以电镀厂需要氰化钠为由,并以“黎超”的假名向该厂购得50公斤氰化钠,共计人民币900元,然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家住哈尔滨的杨海东,在网上无意间发现了其中“商机”。2008年4月,杨海东向覃国斌以850元的价格购得500克氰化钠,随后也开始在互联网上兜售氰化钠。同年4月至7月间,杨海东通过邮寄方式,将部分氰化钠分别销往上海、北京、重庆、浙江、广东、山东、广西等地。经过一段时间的销售,杨海东先后向20余人出售了200余克氰化钠。至于售出的这些氰化钠将会流向何处、对社会将造成怎样的危害,杨海东则很少关心。

  2008年7月11日,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年轻男子曹飞通过互联网以1500元的价格从杨海东手里购得3克氰化钠,收到邮寄来的氰化钠后,曹飞在7月14日留下遗书,然后吞下氰化钠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获了这起案件,并抓获网上出售氰化钠的杨海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杨海东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追缴其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台式电脑一台。后杨海东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海东违反法律规定,从他人处购得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后,通过邮寄方法,向多人非法出售剧毒化学品,杨海东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海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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