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洪志等人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杨洪志委托被告人王立军等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受王立军、石剑平的雇佣,被告人马振成、申延波等人共印制淫秽书刊30万余册,违禁出版物3万余册,其中多数书刊销往哈尔滨、沈阳、长春等地。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敏等人分别从杨洪志、王焱处购得淫秽书刊,并在各自书刊经营处销售。
2008年2月,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依法收缴了部分非法出版物。2008年5月24日,警方侦破此案,陆续将被告人杨洪志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洪志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书刊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立军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印刷淫秽书刊,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焱等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书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洪志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立军、马振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