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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澧县一男子因盗窃7次入狱 累计刑期长达38年

   近日,湖南省常德澧县检察院就被告人周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此周某因犯盗窃罪7次被判刑,累计刑期长达38年。  

  200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刘某再次伺机盗窃作案,被澧县公安局大堰当派出所干警在本辖区曾大公路巡逻途中检查盘问。警察在其同伙刘某的三轮摩托车中发现铁撬棍、蛇皮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随即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告人周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准备在此处伺机作案的事实,同时还交代了上述5次盗窃家狗犯罪事实。 

  澧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但是被告人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对周某作出第7次判决。直1975年以后的30余年间,周某屡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刑7次,刑期14年、10年、4年不等,累计被判刑期达38年。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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