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刚过,张先生便迫不及待地来到了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有关孩子压岁钱的法律问题。
原来,张先生与邹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刚满5岁。去年5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归邹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张先生一直履行约定,按时给付。今年春节期间,邹女士带着女儿来到张先生父母家拜年,张先生家人给孩子压岁钱有7000元之多。随后,张先生与邹女士商量,能否将这笔钱冲抵半年抚养费,当即被邹女士拒绝,邹女士表示钱是长辈给孩子的,归孩子支配,与张先生无关。可张先生却感觉女儿还小,这笔钱归邹女士掌管以后肯定说不清,于是越想越气的张先生来到司法所,想向工作人员问个明白。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张先生家人给孩子压岁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笔压岁钱应当认定为是孩子个人财产,张先生与邹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张先生提出将压岁钱冲抵抚养费的做法得不到法律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对孩子压岁钱的使用情况进行口头或书面约定,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