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立法亟待完善
佟丽华说,王永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和两名未满18岁的学生同时存在性关系。中国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4周岁,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们的自愿认定没有特殊保护。很多国家都规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6周岁,对于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对他们有影响、控制他们的人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这些人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让未成年人表达自愿的能力更低。
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刑法典中规定:任何人与受其监护、照料、管理的16、17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这些人包括老师、寄养父母、雇主等,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如果我国也有这样的规定,即使王永丽不能被认定对杀人承担责任的话,她至少应该为她与两个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除了猥亵儿童罪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给予保护外,包括强奸罪在内,保护对象仅限于女性,将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这种立法也导致民众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存在误区,而在很多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是不区分性别的。
留美博士刘鹰将孟超案和美国类似的案例做了对比。美国的法律认定,不管师生是否是恋爱,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有性关系,那就是性侵害,明确界定为犯罪。刘鹰认为,时下的一些社会舆论对师生性行为的评价存在着“失衡”。“如果是男老师、女学生,男的就是色魔,女的就是受害者;如果是女老师,男学生,社会舆论则倾向于说老师有心理疾病,老师有婚姻问题、情感孤独,不倾向于认为男生也是受害者。心理学专家的长期跟踪表明,女老师对男生造成的性侵害,不亚于男老师对女生的性侵害,只是男生的性侵害的表现滞后。”
教师行为规范立法尚属空白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师生恋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个教师,不能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发生了,教师就难辞其咎,教师就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准则。
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主任翦继志教授告诉记者,去年10月27日,该中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及相关法律的建议,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