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日前传唤王某到案,王某向警方说:“大婶只是随口说出的称呼,就像叔叔、伯伯一样,我如果要侮辱她,就直接对她骂脏话。”但警方讯后仍依公然侮辱罪嫌将王某送法办。
对于公然称三十五岁的妇女“大婶”是否成罪,岛内法界看法不一。一名郭姓律师说,“大婶”这个称谓在客观认知上,无明显贬低意味,若王某无故意要侮辱妇人,构成公然侮辱罪嫌的可能性不大。
但另一名吴姓律师则说,假如妇人能够阐明“大婶”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解读和认知,是指年纪五六十岁的“乡下土包子”,含有辱人的意涵,就像平凡的“小强”两字经由影星周星驰的电影衍生而成代表“蟑螂”的负面意思,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