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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骗徒靠假学历身份证骗住9家公司 涉款365万

  港一名33岁的男子,利用伪造的剑桥大学学历及身份证,在8年内先后获9间公司聘任会计甚至总经理,又两度在假释期内犯案,多次骗取公司财物,涉款365万元。他早前承认28项盗窃、欺骗取得金钱利益、及管有虚假文书等罪名,23日在区域法院被判监7年。

  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侦缉高级督察陈淑芬在庭外表示,由于法官权限,这次判以最高的刑期7年,认为刑期过轻未能反映罪行严重性。另外,香港律政司23日也回应指研究判词后,详细考虑会不会就刑期提出上诉。

  借求职骗财的“千面骗徒”林振辉,早前承认盗窃、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有意图而管有虚假文书、管有或控制伪制流通纸币等共28条罪。暂委法官23日就上述控罪判被告囚6年,另外由于被告在2001年9月,因另一宗案件被判监12个月缓刑两年,本案是在被告缓刑令期间发生,故判被告共入狱7年。

  法官宣读判词时指,警方在今年6月才找到被告,明显被告多年来逃避警方起诉。被告在保释期间,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在2001年至2008年从未间断,成为案件的加刑因素。案中9名雇主有损失,涉及逾365万元款项。

  法官表明,就被告认罪的28项罪名判期,如单纯相加可判囚21年。但按《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82节罚则中所限,区院法官就一项罪行所判处的监禁刑期不得超逾7年。法官续指,虽然他认为两案应判以8年9个月,但由于两单案件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处理,理应合并考虑计算刑期,再给予被告认罪折扣后,判囚6年。

  荃湾重案组警长谢锡雄表示,被告在2001年开始犯案,警方分析多次被告犯案资料后,于2003年发现被告每次均是透过劳工处求职的共通点,遂透过劳工处招聘的雇主派发可疑求职骗徒的单张。

  今年5月,被告再到一间手套及服装公司应征会计师,当时公司外籍行政总裁刚巧看过警方发出的有关单张,认为被告可疑,遂报警求助。公司职员应警方指示,以要求被告试工等方法尽量拖延被告离开,待警方上门拘捕被告。谢警长指出,由于被告本身拥有颇高会计知识水平,工作态度及与同事之间的相处不错,遂令受害雇主没有及时发现被告可疑之处。

  案情指2001年9月,被告在葆龄国际任市场经理期间,被发现挪用公司14万多元,被告当时被捕,并获保释外出。

  被告于2001年至2002年,再分别向两间公司应征会计师及会计文员均获聘用,被告在两间公司,同样冒签公司支票盗款,被发现报警。再获保释的被告于2002年2月以真实身份离境返内地,及后被告秘密偷渡返港,于2002年再在港求职,每次在不同公司均重施故技,挪用公司支票或盗取公司货物等。

  直至今年5月,被告终因有雇主起疑而落网。揭发被告曾用3个不同名字,及相关的会考证书、毕业证书等见工,当中包括一份虚假的剑桥大学2001年的工商管理学士毕业证书。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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