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两则新闻相映成趣,可以放在一起解读:一是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大冶市公安局为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要求61名拟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抓获一名小偷。二是《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则帖子流传甚广的网帖,发帖人是一名基层官员,他称“升迁同上级领导决定,所以只能为领导服务”。
警察抓小偷当然没错,领导想考察一下下级的业务能力也没错,错的是将抓小偷“指标化”,并以此作为提拔任命的条件。
原因很简单。提拔干部需要综合而全面的考量,“抓小偷”虽然是衡量民警业务素质的一项标准,但决不是唯一的标准。以此“一票”来决定民警的提拔与否,不仅不科学,对待提拔的民警而言也很不公平。另外,拟提拔的61名男民警也未必都工作在第一线,如果是行政人员,强求他们抓小偷,就是明显的职责错位。更重要的是,再有能力的民警,也不敢保证自己一定就能抓到小偷,何况还是时间限制,那么在提拔的诱惑下,万一不能及时完成任务,民警们会不会发生滥用警权的事来,谁也说不准。
但可以预料的是,这个并不科学也不过合理的任务,肯定会被这61名拟提拔的民警极为坚决地执行。借用网帖的话:我是一个县级市的基层民警,大家骂我们不为人民服务,只为领导服务......但问题在于,得罪了百姓,他们顶多骂我们几句,得罪了上级领导,我们的前程就没有了。
当然,抓小偷并非不为人民服务,但道理是相通的:无论是基层民警还是基层干部,一切以上级的意志为转移,领导的指示和交待的任务,不论对错,都必须坚决执行,并且不能有丝毫商榷的余地,则是再普遍不过的显规则。在“领导永远正确”的现实语境下,其实也养成了领导们的一种权力幻觉,沉迷于其中,难免会变得自负而骄横,以至于个人好恶取代了民主决策,甚至一个突发奇想也会成为一个组织决定。在此基础上,无论权力的运行,还是行政效率,都难以得到规范。说实话,“限期抓小偷获提拔”还算不上什么,比这更荒唐更可笑危害更大的事多了去了。
好的决策,必须是经过规范的程序,才能获得一个正义的结果。而这个“经过规范的程序”,首先就要在行政体系内部通过民主化的方式获得认同。大冶市公安局局长王新华说,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同时在公安机关形成一种以民生为重的工作导向。初衷不可谓不善意,但显然,民众未必这么看,等待提拔的民警未必这么看,只是他们能够反对吗?所以只能将错就错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