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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不是民警抓小偷的交换条件

  年关将至,湖北大治城区侵财类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日前,大治市公安局党委决定以全局干部调配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此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要求拟提拔的66名三级单位负责人,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前完成一项“硬指标”。其具体是,5名拟提拔的女民警必须化解一起信访案件,61名拟提拔的的男民警必须抓获一明小偷,否则,其任期顺延。(12月11日《新京报》)

  我们毫不怀疑大治市公安局党委作出这项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同时在公安机关形成一种以民生为重的工作导向。但其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采取将完成抓小偷指标作为按期提拔必要条件的做法,明显是不妥的,既不科学,又不严肃。

  一个人被作为拟提拔对象,其依据应该是之前的一贯表现,现在竟然要以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抓到个小偷来进行决定性的考核,这根本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小偷存在是事实,这些拟提拔的民警工作能力应该很强,抓小偷的本领应该高于一般同志,这也合乎常理,可是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抓到一个小偷,这种“限时规定”、“量化考核”就不尽科学合理了。如果某位拟提拔对象,在这个规定时段内,尽心尽力,却因无所收获而“任期顺延”,那么,其以前的工作成绩不就等于一笔勾销了?再如果,小偷们在这股高压态势下,如果选择“战略转移”或者“短期休眠”,大部分人完不成指标,这批66人的大规模提拔岂不就要泡汤?再如果,既然抓小偷跟这批拟提拔对象挂上了钩,那么其他绝大多数非提拔对象的民警还有抓小偷的热情吗?这样一来,抓小偷成为这批拟提拔者的“专利”,他们抓得过来吗?更令人担心的是,大家都为了按期完成任务,以顺利晋升,会不会出现过度执法抓人交差而酿成冤案或者找人冒充的现象呢?在荒唐的前提下,什么样的荒唐结果都是可能发生的。

  保护民生,是民警的天职。既然侵财类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那就说明当地警方的工作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没有实在的举措打击邪气保护民生,则是当地警方的失职,相关责任社区的民警是应该受到问责的。而大治公安这么做,就像拿糖果哄小孩一样,将民警能否按期提拔与做好本职的抓小偷结合起来,甚至直接成为交换条件,把个严肃的提拔干部工作做成了某种交易,实在是不妥的,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只顾眼前的短期行为,试想,在这项规定的倒逼下,就算这批拟提拔者都完成了任务,可在他们顺利提拔之后呢?一切是不是还会“回到从前”?好了,小偷又猖獗了,那就再提拔一批吧,这样的恶性循环可是决策者不会料到的吧?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的随意和抓工作的无力。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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