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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不得领薪”像是一道腐败口子

  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公开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三个规定。在公务员兼职方面,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要求,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新京报》12月9日)

  公务员能否在外兼职,一直以来就存在争议。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业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似乎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此次新规的出台,与其说是对公务员兼职现象的规范,倒不如说是从法律层面加以认可和强调。

  姑且不谈公务员兼职是否合理,单是这句“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就未免有自欺欺人的嫌疑。兼职即意味着要付出劳动,有时间和精力等成本上的投入,如果不得领取报酬,劳动价值如何体现?退一步说,即便公务员比我们一般人觉悟高些,但也还不至于高到只讲付出不求回报的地步。这其实与道德无关,而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也许是有人愿意无私奉献,但绝对是极个别的情况,把极个别的情况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来规范所有人,也不符合起码的法理逻辑。一个有悖常识和逻辑的规定,不能不让人对其科学性产生合理的质疑,其能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也实在不容乐观。

  当然,法律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我相信在机关外有兼职的公务员对此条新规还是举双手赞成的。显而易见,新规定中所谓的“兼职”指是在非营利性组织任职,更直接点说,就是在各种行业协会之类的中介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这类组织,虽然对外宣称为“非营利性”,但其实仅指运作方式有别于企业,并非没有利益产生,有时候甚至就是暴利之地。譬如北京律师协会一年就能收取5000万的会费,以至引发直选之争。而在这样的组织中任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显然决不代表他们不能获取利益,只不过需要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这就是一道很明显的腐败口子。今年10月,重庆曾进行一次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的分离改革,3215个社会团体中清除出4832名党政机关干部,其中还包括不少省部级、地厅级官员。社会团体实行的是自治管理,为什么愿意接纳这么多的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又为什么趋之若骛?说到底是一种利益捆绑,社团组织需要借助权力实现高度垄断和集权化,而各级官员追求的则是高回报的“灰色收入”。现在倒好,一纸“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仅肯定了公务员兼职的合法性,还为其“灰色收入”找到了一个相当宽敞的出口。辛苦费算不算报酬?出席会议时拿个红包算不算报酬?总不能兼了职,一点表示都没有,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啊。事实上,这根本无法监管。

  实事求是地说,公务员能做好本职工作就不错了。而现在,不仅允许他们兼职,还要求他们“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能不说,立法部门与民意和现实的巨大脱节,才是最让感到遗憾和惊诧的地方。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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