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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沉尸葬母涉嫌侮辱尸体罪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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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犯罪还是违背公序良俗

  王士喜“水葬”母亲被抓的事情很快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人评价说,在中国的传统丧葬习俗中有水葬的传统,尽管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是火葬就是“侮辱尸体”。只有行为人明知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为之,才属于侮辱尸体行为。而王士喜显然没有希望亲生母亲的尸体受到侮辱的故意,只是实在拿不出“最低也要l000元”的火化费的无奈之举。王士喜采用的方法也许不得当,但说他涉嫌侮辱母亲的尸体、涉嫌犯罪还是有些牵强。

  一位网友甚至说,需要收费的礼仪性丧葬,王士喜消费不起;于是他只有让不收费的河水帮助安葬自己的母亲,但其中的孝心应该是一样的。“凭什么收费的火化就是尊敬尸体,而不收费的水葬就是侮辱尸体呢?”

  安徽省凯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一般的案件中,最明显的侮辱尸体的行为有: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而在此案中,王士喜不选择“入土为安”的方式火化、埋葬母亲遗体,而是沉入河中,最多只是违背了传统的公序良俗。而且,从案件事实看,王士喜的作法出于无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构成辱尸罪。”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陆勤玉说,王士喜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动机和目的。王士喜之所以采取“沉尸”方式,是因为没有火葬和埋葬的费用,完全出于无奈。且他本人认为这是“水葬”,也是一种葬母方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该定罪。而且,从本案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看,社会对王士喜寄予了同情,王士喜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背公序良俗,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让王士喜弥补过错,以恢复对社会伦理情感的伤害。

  “因此,本案不宜认定涉嫌侮辱尸体罪。”陆勤玉说,王士喜是安徽籍农民工,只要有必要,法律援助中心将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更多人反思社会救助体制缺陷

  区区1000元的火化费,让一位携母打工的儿子没有能力体面地丧葬母亲,王士喜案件让更多的人感到心酸,越来越多的人不禁反思:现行的社会救助体制是否存在缺陷。

  王士喜家乡的村民告诉记者,在农村火葬至少需要两千多元,这对于大多数农村人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一场病几乎让一个家庭一贫如洗的事并不鲜见,他们感叹“真是死不起人”了。

  “王士喜身在异乡,每个月只挣四五百块钱,没有能力千里运母返乡,也无钱支付火葬费用。王士喜的遭遇恰恰暴露出社会救助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安徽社科院研究员胡从发说,那些因失去劳动能力或一时陷入困境的人,进入城市救助站,短期的生活会得到安排,救助站还会为其购买车票送其返乡。但是针对死去的人,因为民政部门没有相关补贴丧葬费用的机制,一个外来打工者根本无法获得救助。

  胡从发说,政府补助很难做到“普度”众人,一些应当受到社会救助的人,还是不能享受到社会的救济,王士喜案就是一例。而类似“沉尸葬母”的事,此前也曾发生过:2007年3月,陕西一少女南京遇害,其父无钱将其在当地火化,便与儿子一起从法医中心偷回女儿尸体,准备背着她回家。这些悲剧大多发生在远离家乡的农民工身上。全国农民工数量巨大,其亲人死在异域他乡的事会经常发生。若因火化安葬缺钱,也做出类似的事来,岂不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悲哀?

  “从救助现状看,各地出台的文件都有属地性质,须凭当地相关部门的证书或证明,因为外地人是否贫困很难认定。”胡从发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设置救助专项基金,用来补贴贫困群众,特别是外来打工的贫困农民工的丧葬费用,这样,社会才能多一些稳定和谐,社会救助制度才不辱使命。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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