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报告记录了该案的种种疑问
1994年9月25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嫌疑人胡熙吉与死者胡平兵同为B型血及血迹无细目检验报告为理由退回。1996年5月,检察院再度起诉,仍被法院退回,该案陷入僵局。由于检察院人员在此案中有重大过失责任,死者家属悲愤难言,四处上告,要求追究检察官责任,并催促早日将凶手绳之以法。
胡承芳告诉记者,他有一亲属在湖南某媒体任职,经过该人的努力,一些新闻单位纷纷行动起来,先后为此案奔走呼喊。有人多次撰写内参给中央领导。据悉,此案先后有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领导和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王茂林的批示,要求政法部门公正处理此案,并严肃处理失职的执法人员。过雷雷被停职反省,后调离政法队伍。
但在郴州市检察院1996年7月18日上报的一份请示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清楚地记录了该案的种种疑问:一、被告人李圣周供述,其女胡小娟目睹了两被告杀人情况,但胡小娟(此时为证人)没有证实是否如此;二、胡熙吉的认罪供述材料,只有批捕阶段的复印件,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原始问话材料无法找到;三、胡熙吉称其无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因关系复杂,不好排除矛盾”;四、由于保密工作缺失,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亲属都已知道材料丢失,为本案诉讼增加了难度;五、法院认为无法交付审判而退补的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要求对血迹做细目鉴定,但鉴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做细目鉴定,现已无做血型细目化验的足够材料,因而不具备条件无法补充。
报告拟定的处理意见为:“两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当然法院提出的问题也客观存在,但这些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阶段一直就存在,而且未能解决。现已时过境迁,继续补充已丧失条件。我们认为:虽然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2008年11月13日,曾办理该案的一名检察官表示,没有做细目鉴定的原因是,他们拿到凶器等物证时,发现上面什么痕迹都没有了。其他方面则因时间太久,无法回忆清晰。记者在嘉禾县公安局几经寻找,终于在嘉禾县政法委联系上了当年办案的刑侦队长邓旭光。
在细致看完材料后,他说,当时刑事科学技术的条件有限制,难以完成。而他们的侦查主要考虑各个证据之间是否构成完整链条,单个证据的状况不能否定事情的逻辑。他们当时的工作应该较为完备,不像外界所传言的那样疏漏。而后来因为检察院把案卷搞丢了,也就无法说清楚了。
记者试图采访当时办案的其他几名警员,但他们要么退休,要么因故离岗无法找到,其他在任的,则以事隔太久拒绝接受采访。
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该案的判决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间,反复来回了6次。
1996年9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熙吉、李圣周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中,胡承芳向两被告人索赔2.8万元。公诉方称,两被告人在与村民胡久林父子发生矛盾后蓄意报复。1993年7月10日下午6时许,将胡久林的孙子胡平兵哄到家中卡昏,采用割喉、砍击头部、用改锥戳烂双眼等办法,将年幼的胡平兵杀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两人的供述和嘉禾县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胡熙吉家门槛、屋内及至牛栏处的7处可疑血迹均为B型人血,中山医科大学从系于尸体脖颈处的毛巾上亦检出B型人血,与死者血型相同,加上有与李圣周同监房、“关系甚密”的犯罪嫌疑人李文英检举材料,故认定两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熙吉死刑、李圣周无期徒刑。而被告人所述被刑讯逼供及辩护人意见均未被采纳。
该案随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4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郴州重审。1998年6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而后改判胡熙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圣周无期徒刑。1999年8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度做出刑事裁定,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再度发回重审。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裁定书上,详细指出了原审判决认定胡熙吉、李圣周共同故意杀死胡平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1、胡熙吉、李圣周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分别作过供认,但情节上互相矛盾;2、死者的父亲胡承芳证明,案发后,两被告人到过现场,看过尸体。3、从胡熙吉家及牛栏路上提取的血痕经检验未检出人血。
几度审理,案件又走回原地。嘉禾县公安局看守所上报材料称,胡熙吉夫妻自1993年7月入监以来,身体越来越差,几次患病致极度虚弱,随时可能危及生命,7年中已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看守所不堪重负,期望能早日结案。
2001年3月2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胡熙吉、李圣周故意杀人案,仍判处胡熙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圣周无期徒刑。而此次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改前两次审理意见,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审理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何以突然变化?湖南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将功劳“据为己有”。报道称,该报以较大篇幅报道此案后,“记者又陪着胡承芳走访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反映了该案久拖未决的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后传来消息,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门研究了此案,并将有关意见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湖南省政法委。”
至此,拖宕8年的凶案终以胡熙吉、李圣周有罪入狱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