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坐堂 通讯员 张国礼
受人邀约,抢劫一学生人民币26.5元,分得1元钱,获刑两年。今日,记者从涪陵区法院获悉,该男子盛某一审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调查,2008年2月28日18时许,时年19岁的盛某受段某(17岁,另案处理)邀约。与段某、吴某(女,15岁,另案处理)共谋“抢点细娃儿的钱来用”后,三人窜至涪陵区原环保局巷道内,看到走在前面的涪陵某中学学生朱某,由盛某望风,段某喊了一声“站到”,朱某没有理会,继续往前走,段某、吴某追上前去,喊道“拿钱!”并以打耳光、脚踢等手段,抢劫了朱某人民币26.5元。事后盛某交代,他仅分得1元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受人邀约对他人实施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