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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处男”作家:我不后悔 律师:应该认定是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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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贵育:不后悔

  普通人只顾自己有谁像我这样做?

  昨日,记者再次连线秦贵育,他在电话里有些激动,表示还没有后悔的感觉,认为说“恶心”这话的人没有良心。

  秦贵育先仔细问记者的来处,因为最近找他的人明显增多,他要求记者提问慢一点,自己还没有反应过来。网友们的一片骂声,并没有击退秦贵育的激情,他大声地说:“我的行为不违法,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们说什么都无所谓。”因为各地都关注此事,发表评论的网友来自全国各个城市,秦贵育则反问:“他们有什么权利代表四川灾区说我恶心,我只关心四川灾区人民的意愿。”

  秦贵育说,近日找他的人太多了,QQ已经加满了。“今天四川一个作家在网上聊天表示支持呢。”秦贵育无法说清这个四川作家是谁,只知道是成都的,在他看来“这个人是代表灾区人民表示对我感谢的。”

  网友针对的是他的方式,“我是以作家的身份,而不是个人。”秦贵育激动地表示,“我是文化人,和网友、普通老百姓的考虑有差距,普通老百姓的眼光越来越低俗,只想到自己,他们有谁像我这么做?”他说,自己当时也不知为什么会想到这个方式,但是现在没有后悔的感觉。

  随后他解释自己为何激动时说:“最近心情不好,因为这个事情特别不好。”他表示,网友可以指责,但不要一味胡说,“如果四川灾区人民也说恶心,我会向大家道歉,并一分钱也不捐了。”

  律师说法>>>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葵说,卖淫的定义,传统上是女方向男方,而对于男方向女方,是否构成卖淫行为,目前国家法律上是一个空白。所以秦贵育说自己没有违法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的行为,起码是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10月下旬,浙江首个男性卖淫团伙在浙江湖州领刑,4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半至五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 “卖淫”行为成为庭审时的焦点。“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浙江省司法实践上来说已经是卖淫。”所以,蒲葵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说,男向女也应该定义为卖淫,秦贵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卖淫”,而且这样的事件确实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该列入一定的规章制度,在立法上进行规范。

  此外,蒲葵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66条,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秦贵育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适用这条法规,因为网络也可视为公共场合。

  第E日记者肖莹佩谭晓娟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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