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记者调查
当事人——
初衷希望克服形式主义
“这条短信确是我发的,在此之前我还多次给他(指那位县里范姓的主要领导——记者注)发过短信。”吴正春说。今年8月26日,通江县委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布组织群众工作队,由县上抽调150人和全体乡镇干部组成,吴正春本人也是调查队的一员。“县级部门150余人下乡联村,超时加班费、吃住补助、差旅费等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乡镇机关的接待、迎接检查、办公等费用也随之增加,如果把这些开销不菲的行政成本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意义则大得多。”吴正春同时认为,那位主要领导到任不久(今年7月份到任),就作出这样的大动作,目的是为了全县的发展,但实际意义究竟怎样很难说,“感觉作秀的成分多一些。”
基于这些心得,吴正春先后三次给那位范姓领导打电话,“但他都没有接听,发了一条短信也没有回。”10月15日下午再次打电话和发短信仍无结果;10月16日下午,吴正春便给二十余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局长,发了那首“七律”诗。
在解释为什么手机群发这条短信时,吴正春说:“县里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是公开了的,他屡次不接电话,我只有以这种方式,希望其他的人能够转告给他。”吴正春一再表示发这条短信是希望上面能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
事后自认“方法不对心太急”
吴正春说,短信发出后,内心深感不安;因此第二天接受警方询问时,他坦白短信就是自己发的。接下来的几天时间,他多次给范姓领导打电话,希望能得到他的谅解,但对方不接他的电话。10月20日下午,县委组织部到至诚镇召开机关干部会议,吴在会上作了书面和口头检讨。“说实话,我的行为确有欠妥的地方,领导不接我电话,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怪我自己心太急了,汇报工作的方法不对头。”
对于接下来的拘留、留党察看,还有可能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和下降职级,吴正春深感震惊:“我估计要受处罚,但处罚如此之重,确实始料未及。”
各方说法——
公安局:事发1小时后立案调查
吴正春是如何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呢?11月4日下午,县公安局分管刑侦、负责查办此案的副局长曾建平接受了采访。
“公安局是在当天下午快到5点时接到不少基层干部举报的。”此时离短信发出时将近1小时了。大约5点半,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并由曾建平亲自带队。
当天下午至晚上,公安人员通过技侦手段排查,初步锁定了嫌疑人为吴正春。10月17日上午9点过,曾建平带领3名刑警大队的干警赶到40多公里外的至诚镇,并到10多公里的乡下将吴正春从家里带走。吴很快交代了自己作案动机,并称发送了20多条短信。
行为构成侮辱拘留5日
10月21日,在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县公安局再次经过局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通公(刑)行决字【2008】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正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拘留理由是:“2008年10月16日,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吴正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县纪委:情节较重留党察看
吴正春在拘留所接受处罚的同时,10月23日,通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正春同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纪委的处理不针对短信内容,只针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11月4日下午,通江县纪委常委、负责办案的向静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至今都没有看到这个‘七律诗’。”
向静平介绍说,处分的理由是:吴“用手机编制短信并多条发送,侮辱他人,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正春作出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对于吴正春的做法,向静平称用带有侮辱性的内容来表达肯定是不对的。
在纪委采访,记者还注意到一份通江县纪委和监察局关于吴正春编发短信侮辱他人的情况通报,上面详细列举了有关吴正春发短信的详细过程。通报最后称,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并提出四点要求,其中在最后一条中通报明确提出了要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坚决服从县委领导、听从县委安排、维护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权威……
□ 律师观点
处罚比较得当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宏在看了短信之后认为,从字面理解,吴正春发的短信带有一定侮辱性质,尤其是诗的题目指向明显,收到短信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指向对象的个人形象因此肯定会受到损害。吴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对其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比较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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