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5日,衡阳市委组织“市民大接访”,伍云幸运地找到了市委书记梅克保,得到了要求法院迅速办理此案的批示。时任市委副书记李湘沅、黄忠彩等领导随后接见伍云,作出批示。衡阳市政法委、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院分别致函衡阳县,要求迅速处理该案。衡阳县委表示高度重视此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龙国项亲自督办。在这样的背景下,2000年3月28日,案件首次开庭审理。
县法院向市委汇报说,1991年收屈冬娥的100元已经用于车费。
案件随后又陷于停顿,因为法院说被告伍仁义在参加首次开庭后就不见了。而实际上,伍仁义就在镇上居住。
此后,伍云一家不断在法院、政府、人大等门口上访、徘徊。“一次次被乡政府的车送回家。”伍云的弟弟在部队服役,部队也发函给地方要求速办此案。
2007年5月11日,衡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伍仁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屈冬娥3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并认为虽然案件审理超期程序违法,但“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此时,距离提起诉讼17年,距离市委书记批示7年。
“最大的损失是妈妈因此疯了,她是被逼疯的。”伍云为此提出索赔,但均被驳回,因为没有证据。而他向法院申请对妈妈的病情与1991年被打的关联进行司法鉴定,也不了了之。伍云拒绝领取这3000元,虽然定期给妈妈治疗的费用已经让这个家庭濒于崩溃。
“眼睛案”——12岁小姑娘等到结婚
在屈冬娥案陷入僵局的同时,另一起“长寿官司”暴露了出来。
2006年12月1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民事纠纷案。就连该院一些法官都无法相信,这场官司,居然是在11年前立的案。
那是1994年11月,衡阳县西渡镇二校初一年级,小雨坐在小圆的后面。那一年,小雨13岁,小圆12岁。
小雨说:早自习时,前排的小圆的头发甩在他的书桌及书上,他拉了一下她的头发,小圆反身一拳,打在他右眼角上,并将他的眼镜打落地下。小雨说当时感到右眼胀痛,他当时没告诉家里人和老师,直到母亲发现后,带他到医院检查。医院 B超检查的结果是:右眼玻璃体陈旧性积血并机化,右眼视网膜脱离。
而小圆则说:她没有注意到手背碰到小雨的眼镜架上,知道小雨治眼睛的事情时已经是期末考试结束后。
1995年11月28日,小雨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小雨向小圆提起诉讼,要求小圆的父母赔偿一期医疗费2 .55余万元,以及二、三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1995年12月1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案号010,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1996年2月,由于被告小圆对原告小雨申请的法医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时间是在1997年8月。仍决定延期审理。
没想到这次延期一延就是九年。小圆说,就在她几乎已经忘记了这件事情的时候,2006年11月15日,法院一张第三次开庭的传票送达到她家。那时她刚结婚一个月,正沉浸在新婚的甜蜜中。传票的出现,新婚的美好气氛立即就变味了。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小雨的母亲鲁女士是衡阳县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名律师,1984年开始执业的她资历颇深。然而,儿子的事情显然改变了她的律师生涯,由于十几万元的治疗费,以及去上海就诊,对工作影响直接而巨大。对于这个案件,她则欲说还休,说不愿给法院压力。她介绍说以前她确实经常去催这个案件,但是因为是同一个系统的原因,一直没撕破脸皮地催过。
开庭的这一天,被告小圆刚完婚两个月,青春逼人,“那个时候我还是12岁的小女孩啊!”而当年代理她案件的律师,已经变成头发花白,走路都很吃力的老人了。
当年的学校西渡镇二校几年前已经更名为蒸阳中学。当年的老师大多已经不在这个学校,校领导都已经换了几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根本不了解情况。而衡阳法院的承办法官,也已经换过几拨了,有些已经退休,有些已经当了院领导,还有一个法官已经过世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立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当然,还有些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延长审限。
“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这在我国司法史上都很罕见。”被告的律师牟桂华说,在当事人找到他们介绍这个案情时,他们都不敢相信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