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要缴费。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但不包括今年5月1日前已经申请或者立案受理的案件。
与此同时,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也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解决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收费后的经费保障问题,保障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5月1日后,全省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追加,并从200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我省此前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用,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社会效果良好。仅2007年度,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依法为劳动者缓、减、免仲裁费1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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