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只获刑3年,坚决抗诉加刑4年。近日,经吉首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一起强奸案获改判,被告人向某依法获刑7年。
现年44岁的被告人向某系吉首市寨阳乡人,2007年2月至8月间,其以给零用钱的手段先后与时年只有12岁的被害人多次发生关系。2008年1月,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3年。
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向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采用其他手段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7个月之久,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且向某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系有前科的人,案发后其居住地的村民亦联名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仅考虑到其开庭时认罪态度好,没考虑到该从重情节,有失公正。
2008年1月,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向湘西州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日前,湘西州人民法院已经撤消一审判决,重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维护了法律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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