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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的兴起与发展

 

      我省早期的社区体育称为“街道体育”,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从长沙是发展起来的。从1975年开始,长沙市体委在街道居民中开展了武术、长跑、医疗体操等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80年代初,长沙市先后组织全市街道体育检查评比、全市解到体育竞赛和表演、“区街运动会”等活动,配合社区体育运动的发展。同时,鉴于街道体育发展的显著成果,1981年12月24日,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转发<长沙市街道体育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推介长沙市街道办体育的经验。

      深受国家体委的鼓舞,1982年长沙市体委制定了《长沙市街道体育工作意见》,对发展街道体育提出新规划:

      1、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2、健全体育组织,在各办事处、居委会等成立基层体育小组,定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3、积极组织地区性运动会,促进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

      长沙市开展街道体育的经验在全省和全国得到广泛推广,促进了社区体育的确定。1995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明确了社区体育的地位。

      为了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1998年1月,湖南省体委召开全省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现场会,对发展社区体育作了具体部署,提出发展社区体育的措施:

      健全体育管理机构,建立社区体育组织,积极开展健身活动。

      充分发挥社区单位的积极性。社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办社区各项体育活动,并提供场地、工作人员、器材和资金。

      努力增加投入,加强场地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各单位体育场地的利用率。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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