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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事件”无辜伤残群众可享补助金和津贴

  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无辜伤残群众的抚恤工作,为了对"75"事件无辜伤残群众及时进行安抚和体恤,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参考内地兄弟省市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综合考量现有人身伤亡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起草了《乌鲁木齐"75"事件无辜伤残群众抚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10月3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处长王春勇、工伤保险处处长南新江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晚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王春勇:《办法》是以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为依据制定的。

  记者:无辜伤残群众参照《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后,可享受哪些抚恤政策?

  王春勇:为最大限度解决无辜群众出院后的生活困难,《办法》规定,对于无辜伤残群众参照《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在一至十级的,可分别享受一次性特殊伤残补助金、特殊伤残津贴;对确需生活护理的无辜伤残群众给予特殊生活护理费。同时,对无辜伤残群众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也将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临时生活、医疗、临时租赁住房、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救助及享受低保待遇,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记者:《办法》中的抚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王春勇:《办法》从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角度出发,参考内地兄弟省市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结合现有抚恤政策及与人身伤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收入和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征得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抚恤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予以确定。《办法》确定的标准不区分和考虑伤者的职业和城乡身份差别,可以避免无辜伤残群众因身份不同产生抚恤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记者:《办法》对无辜伤残群众出院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南新江:考虑到有些无辜伤残群众伤情的特殊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办法》规定对于乌鲁木齐"75"事件无辜伤残群众出院后确需复查复诊的(以初次出院医院证明为依据),其复查复诊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记者:对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无辜伤残群众有哪些救助措施?

  南新江: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75"事件无辜伤残人员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通知》,对于"75"事件中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伤住院治疗,生活困难的无辜受伤人员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救助、临时租赁住房救助和冬季取暖救助。今后,市委、市政府还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帮助无辜伤残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在安排公益性岗位、享受低保等方面给予充分考虑。

  记者:无辜伤残群众如何申请办理相关抚恤和救助?

  南新江:符合条件的无辜伤残群众,应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后,予以办理。(乌鲁木齐在线)

编辑:袁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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