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3日讯 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力挺由独派人士发起的控美案,在今年8月间提出书面证词,以“前任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总统”之名为“台湾地位未定论”背书,其中并宣称,他任内接受由美国在台协会处长在许多特殊时机的指示。
陈水扁支持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林志升控诉美国政府案】证词书状,荒诞不经,内容如下:
【流亡中国政权在台北】陈水扁先生兹提出以下说明事项与证词,并保证其真实性,严格遵守美国法律28 USC 1746的规定,绝不作伪证。
1. 本人愿意当证人,没有参与本案诉讼,同时年满十八岁以上。
2. 本人作证是基于个人对事务的经历和了解,因此对以下证词负责。
3. 本人担任“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总统”,从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根据本人对历史演变的了解与法律事实,一九四九年经过非常混乱的时期后,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建立后,许多原来“中华民国”政府单位与军队组织,流亡到占领中的台湾。此流亡中国政权在台湾的第一任“总统”是蒋介石。
4. 本书状所探讨“国籍”议题之背景:“中华民国”之“国籍法”原发布于1929年2月,当时台湾仍是属于日本的一部分。无论此“国籍法”或“中华民国”之其他法律,从没有更新、拟定或发布,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可确认,在1945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典礼后几个月,所进行“把本土台湾人集体归化为‘中华民国国民’的训令,是不合法的,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中华民国”政府官员把1945年10月25日宣布为“台湾光复节”,是严重违反战争惯例法的行为,不具合法性。
5. 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6条,授权该条约的非签署国﹝例如“中华民国”﹞,与日本可以另定和平条约。1952年8月5日台北条约第10条规定:“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被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 …”。
6. 依据本人所了解,基于上述事实,“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完成。
7. 而且,无论是旧金山和平条约、台湾关系法或美国总统所发布的命令,均找不到可把本土台湾人当作“中华民国国民”的依据或许可,“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ROC护照给本土台湾人,命令本土台湾人伪装“中华民国国民”身分,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护照是违法而不得使用。
8. 本人担任“总统”时期,根据“台湾关系法”,本人清楚了解,美国政府认定本人是“台湾执政当局”“总统”,同时,不承认台湾或“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根据一九五二年旧金山和平条约,美国是台湾地区之主要占领权国,本人了解这种情况至今没有任何改变,根据这个理由,本人接受由美国在台协会处长在许多特殊时机的指示,甚至会抵触与干扰本人担任“总统”时的决定与决策。
9.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湾人近六十年来无国籍,高等法院也同意这个分析,现今,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是要厘清本土台湾人的人权,在旧金山和约和美国法律中,本土台湾人应该得到的保障与保护。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依据本人所了解,以及顾问团所汇集意见,没有任何美国法院曾经判决,指出自然人之“国籍认定”是一个政治问题,因而是美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的议题。
10. 国际法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对本土台湾人来说,目前的政策,强迫使用ROC护照是严重侵犯本土台湾人的尊严。
11. 厘清与认定本土台湾人的国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依据战争惯例法、旧金山和平条约、历史记载等等,美国军事政府 (USMG) 对台湾的管辖今天仍健在,是故,本土台湾人长期被剥夺在美国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
12. 在“林志升控告美国政府”案中,本人很乐意站在美国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面前,说明清楚本土台湾人(不是“流亡中国人”在台湾)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关联,而且本土台湾人为何应该拥有美国政府核发的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