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新闻>中国视野>>正文

黑龙江回应立法制止未成年人早恋行为质疑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强调监护人责任无可厚非

  据这位人士介绍,也有观点支持黑龙江省的规定,认为“虽说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但不能把立法限制早恋读偏,对于其中的立法价值也不能全盘否定”。

  这位人士说,持上述观点者认为,人们往往注重法律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法律在刚性惩戒条文外,还具有引导、教育功能,即鼓励人们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条例中的“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

  表面上看,早恋属于道德问题,但在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上,并非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平行关系,而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统一体。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更何况,条例纠正未成年人早恋行为,针对的主体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将监护人的责任提升到法律层面,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体现的正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虽然法律不是万能药,早恋也不可能一禁了之,但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向法律靠拢,强调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无可厚非。

  黑龙江省人大这位人士认为,法理学的理论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引导、规范、促进、保障的作用,而引导性的作用是第一作用,其主要是告诉人们什么可为、什么应为、什么不可为。这样的条款在我国的立法中是随处可见的。《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关于“早恋”等内容的规定,就是引导性条款、倡导性规定,因为在条例中,并没有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遵守这一规定而会得到处罚。

  这位人士说,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得到实施,是因为其除了对法律的引导性作用不了解外,还对法律的逻辑结构的理解有偏颇。法律的假定、处理、制裁三段逻辑结构是指法律的整体应当具备的,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应完整地具备这一逻辑结构,这是立法的常识。

  这位人士最后表示,“早恋”问题本身就一直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早恋”进入立法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也是正常的事情。该条例目前已经在报纸上全文发表,相信公众在获得完整的信息后,会作出正确的解读和评论。

  本报哈尔滨8月27日电

编辑:杨芳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重点推荐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评论】【文化】【环球】【中国】【社会】【法制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