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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10类费用不得转嫁给市民

  记者昨天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将在全省实施。该文件对污水处理厂纳入成本定价的各种费用明细都进行了规范,明确指出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等10大类费用不得纳入成本支出。据介绍,这是为了避免部分污水处理厂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市民来埋单。

  《办法》还明确,计入定价成本的污水处理厂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在内,原则上应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在上述2个数值中,污水处理经营企业应选择较低的那个数值作为参照指标。

  10类费用不得纳入定价成本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无关的费用;

  或者虽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经营者向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贴支出等;

  以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记者叶平生)

编辑:何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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