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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酒后驾车抄送纪委 说情民警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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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协专家:

  以严苛法律遏制严重后果

  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按照现有法律,醉酒驾驶导致事故是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比如是因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种过失犯罪的起刑点和量刑最高点都比较低。但问题是,交通肇事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乃至于群死群伤,而其中很多都是因为酒后驾车。而且,公众中有一种不安全感,就是担心有人利用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的特点,进行故意犯罪。例如,明明有预谋要撞死人的,故意在开车前喝酒,造成醉酒交通肇事的假象。只要没有逃逸致人死亡,那顶多也就判个七年。

  “基于此,我认为增加醉酒驾驶罪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钟闻东说。这是用一种严苛的手段来阻遏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

  法学教授:

  非万不得已最好别改

  中山大学刑法教授聂立泽认为,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能够不改变的尽量不要改变。他建议,即使考虑加入“醉酒驾驶罪”,在修改刑法之前也有做一次全国性的调查,看看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因为只有当比例很大,已经到了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行政法规处理不了了,才需要考虑修改刑法。

编辑:袁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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