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郝金安、张金波、佘祥林这样的人,他们最无法承受的可能就是这十几年冤狱带给他们的精神伤害。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国家赔偿中对这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赔偿数额无疑将会有很大增加。
姜明安教授介绍,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像民法一样,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涵盖惩罚性赔偿,如《日本刑事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法院在决定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关押的种类、时间的长短,财产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的痛苦、身体的损伤以及致害机关的故意、过失等情况。姜教授告诉记者,精神损害赔偿和某些惩罚性赔偿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前者是对受害人的救济而言,后者是对致害人的责任而言,二者内容存在重合交叉,这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迟迟未能进入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议程的原因之一。
近日有媒体报道,正在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首次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最高赔偿金额将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照此计算,2009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46145元。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那些曾遭遇过冤狱之灾的人们来说,或许是一种必要的抚慰。
增加惩罚性赔偿仍存障碍
在呼吁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有业界人士指出,不论是增加或者修正都存在着很多障碍和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是被广泛提及的。
曾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国家赔偿审判业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说:“修改《国家赔偿法》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应对个别情节恶劣、徇私枉法类案件的发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国家机关出于对巨额赔偿的忌惮从而加强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同时也能够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有效弥补。”姜明安教授说。
陈春龙还谈到:“虽然很多情况下,由于误判、错判给当事人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但是较高额度的赔偿能够使当事人的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但是,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增加惩罚性赔偿还是存在障碍。
姜明安教授指出,“国家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界限较难确定,是限于故意行为,还是也可包括过失行为,是包括全部故意行为,还是仅包括部分恶劣的故意行为,是只针对人身权侵害,还是也针对财产权侵害,这些需要认真研究后确定。国外很多按照民法中侵权法的赔偿标准确定国家赔偿标准”。
陈春龙则提出,“即使增加惩罚性赔偿,也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报上级部门批准,严格审批程序,同时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要进行严格地限制。”(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