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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死刑方式并行12年 专家称注射死刑尚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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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我们退一万步讲,即便硬件条件都已经具备了,人们的这种接受能力,软件是不是具备,因为今天刚才短片里面也提到,做了这么一个民意调查,就是当问到你是不是赞成注射死刑的时候,有七成的人赞成,但是问他,你看我们不妨看一下,你认为应该怎样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超过56%,一半以上的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你觉得这代表了人民群众一种什么样的想法?

  白岩松:

  其实第一个调查里头,说有接近70%的选择了应该是注射死刑,我觉得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他呈现出一种理性姿态的时候,相对来说比例比较高。

  但是第二个选题的时候,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因为这里本身有一句话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于是调动的是他内心感性的这种因素,所以比例一下从70%下降到50%几。我觉得长期以来是,我们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次、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划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这个角度来看不应该划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这样的话好像觉得更解恨,在个这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长期的心理。其实当我们换一个角度讲,剥夺生命就是最极致的惩罚的时候,一切就应该能想得明白。

  主持人:

  刚才短片里面也提到了熊振林,当熊振林他一下子杀害了8个人的时候,当我们站在受害人家属的角度去想,你当时杀人,你想出的是不择手段,但今天让你用这种,假如我们给他选择的是注射死刑的话,他可以平静的、有尊严地离去,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又怎么看待注射死刑呢?

  白岩松:

  其实这就是社会必须在感性和理性之间找到一种结合点。当然我也听到有人在这样说,如果要说换一种说法,大家可能是不是会去想,如果有些文明程度发达不够的地方,也许这样的死刑犯,好了,就交给他们的家属,就交给受害人的家属,或者说是部落,或者说是村落去处理,那么结果可能就是我们在新闻当中看到的,有时候在国外会出现的,可能是用石头把他打死,或者说其他的方式。但是你知道,社会必须要在感性和理性之间找到一种结合点,并且逐步地靠向理性,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我们当然理解所有受害人家属那样的一种心情,其实枪毙一次可能都不解恨。但是再仔细一想,首先自己的亲属的生命已经失去了,而对他最大的惩罚就是让他失去生命,那么这一点法律已经给了你公正。

  主持人:

  我们再看一种质疑的方式,就觉得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种惩罚,它是一种最严酷的震慑,那么如果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的,据说是没有痛苦地离去的话,那还会起到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不良行为的这种震慑作用吗?

  白岩松:

  其实这一点已经悄悄地在改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因为在社会生活当中,它引起的负面的因素一点也都不小。其实当随着人们对人,对人性,对生命的进一步的了解之后,你会知道,没有什么比失去生命是更痛苦的事情。

  好了,过去我们也曾经出现过,当执行枪决的这种方式的时候,恨不得要游街,要示众,要绑在后面。但是你在很多人的回忆和文字作品当中都能看到,我们即使作为一个非常健康的、正常的,然后只是偶尔成为这样行为的旁观者的时候,那样痛苦的记忆,甚至一辈子抹不去,因为它对你产生的不仅仅是一种震慑,还有很大的一种恐惧,其实这是给社会附加的一种刑罚,即使是给没有任何犯罪的人,都会变成一种惩罚。所以这种震慑和惩罚怎么去解决它,当社会逐渐在前进的时候,当要以人为本的时候,这种行为当然是要逐渐地靠近,就是说既然全社会对人的理解已经有了进一步的这种增高,知道剥夺生命就是最高的一种处罚之后,这已经足够让大家要以法律为准绳。

  主持人:

  12年这两种死刑方式一直在并行地推进的话,选择的不是说是犯人去选择,而是说由执行的这个单位去选择。

  白岩松:

  其实是,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的《刑诉法》,第212条就已经说了,枪决和注射死刑等,其实是注射等,大家可以共同选择。

  第一例出现在1997年的3月28日,这是很快了,其实我采访过当事人,因为当时是在昆明实行的,为什么在昆明呢?也不偶然,因为当时昆明要面对很多的死刑犯,他是贩毒者,甚至是吸毒者,因此有很多人感染上了艾滋病,在执行枪决的时候,很多的法医,最后包括法医院的院长都要穿上靴子,因为唯恐比如说在那样的一种血迹容易触碰到的情况下会感染上艾滋病,会有一种担心。所以等等因素,当有了这样的一个法律的保障之后,昆明这块就成了第一个实施注射死刑的。

  但是我要讲一个细节,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射的。但是当时你知道,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氰化钾,这当然是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后果就是它的挥发性极强,因此当他上午给这个犯人执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昏的,因为那个剧毒挥发性比较强。所以这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的,不能太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色,包括将来遗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枪决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等等,所以这12年就是一个逐渐摸索的过程。

  主持人:

  注射死刑在我们国家推行了12年的时间,但是这12年之后我们发现,并没有进行大面积的推行,其中遇到了什么样的障碍,我们的节目稍候继续。

  主持人:

  从枪决到注射死刑,那么执行死刑的方式看起来是更加人道了,但是如何能够保证在执行注射死刑的过程中能够更加人道,这些年来也一直有争议,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解说:

  注射死刑,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被人们认为是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然而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因为各种细节上的原因,还存在着质疑和争议。

  2007年,美国国内在对一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顿的手部静脉后,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这一时间远远超过了当地有关部门所声称的平均5分钟左右就可以让犯人死去的数据统计。

  而且在此过程中,因为静脉难以找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原本是被认为人道的死刑方式,因为让犯人承受了痛苦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再次引发了争议和批评。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6英尺高,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例之间存在着问题。

  然而类似的意外远不只一例。2006年,因为药物剂量不够,佛罗里达州的一位犯人在被执行注射死刑时竟然用了34分钟,事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也是下令暂停这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虽然最后这一方式得以恢复,但是关于药物的争论却没有停止。

  另一方面,注射执行死刑需要医生或医学专业人员协助配合,由于种种原因,如医生的个人原因,伦理制约,或者是反对死刑,一些专业人员拒绝参与注射执行死刑,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次药物注射死刑为例,当时就因为医生的拒绝,从而导致了持续的法律纷争。

  其实,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也发生过意外。继昆明中院在全国最先使用注射执行死刑后,杭州中院也开始使用这种方法。

  《南方周末》曾报道说,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找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来后,在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虽然最后导致爆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在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遗憾,即使对方是死刑犯。

  如今,注射死刑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相信这种以人道为出发点的死刑执行方式将会越来越被普遍采用,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当面对用药量,谁来执行,执行场地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显然,人性的一针背后还需要更多的人道。

  主持人:

  你看,枪决它是有一套实施细则的,但是12年以后,当我们再关注注射死刑的时候,发现注射什么药物,由谁来执行,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让犯人死亡,这些似乎都没有一个像标准一样的东西可以去依据。

  白岩松:

  的确,刚才我们节目一开始的时候说,即使是死刑犯的死亡也需要一种公平,我想这种公平里头有两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当有一部分执行死刑的时候用注射,而另一部分用枪决的时候,可能对于枪决的那批人可能就不公平。

  第二种公平就是同样都是注射死刑,当有人是极短的时间,几乎很平静地就死去了之后,而有的人却经历了一种没有想像的痛苦,最后虽然也离去了,但是这个被延长的过程是不是也是一种不公平。

  所以从现在的角度,经过了12年,当然有一些细节,作为新闻媒体还不一定能够掌握,但是透过今天的媒体我注意到这样的一些细节,你比如说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技术上,在药品上等等有了比较成熟的这种把握,因为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是由北京市先根据你今年有多少死刑犯,向最高人民法院来报,然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把相关执行的药品等等发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在执行的时候,再下派到比如说中级的法院去执行。

  你看,现在这个关其实把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手里头,不管是药品或者其他的一些,我相信它也有它的一些实施细则。经过12年之后,我们刚才看到了很多这种,包括失败的案例,即使在国外也有,在国内也有,但是后来你会看到新闻的时候,它也都弥补了,希望现在是一个已经接近成熟了,所以希望北京今年年底可以实施之后,也能在全国快速铺开,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实现公平。

  否则大家可能会议论一件事情,2000年的时候,前广西主席陈克杰执行死刑的时候是注射死刑,又隔了一年多,到2001年的年底,沈阳市的副市长马向东也是执行的注射死刑。后来就有人曾经议论,是不是贪官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也有特权,其实不是,因为在全国搞了很多很多的试点,其实有大量的都是普通的这种死刑犯,但是既然在执行注射死刑当中有这样的两个人,大家就会格外议论。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平也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了一个在注射死刑中需要的一个标准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来连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刘教授您好。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你好。

  主持人:

  我们说到注射死刑的标准,这个标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似乎的欠缺是不是也是导致注射死刑没有在全国能够铺开的一个原因?

  刘仁文:

  是的,可以这么理解。刚才我也看了你们的节目,就像你和白先生已经谈到,按照我们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现在规定死刑可以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那么在实践中,现在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各个地方的发展情况也不太平衡,那么这里边大概主要的问题就是刚才你们所谈到的这个标准问题,因为法院可以选择,到底谁是用枪决,谁是用注射,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

  我现在在这里稍微说一下,从立法原意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我们还是主张要尽可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的用注射这样一种方法,因为在当时,注射条件还不成熟,法律这么规定下来以后,就像你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个药品的研制,首先执行场所的建设等等,都没有具备。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仍然把枪决给它保留下来了。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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