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新闻>中国视野>>正文

中国海洋国土近半存在争议 周边大国欲浑水摸鱼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和平解决海域划界争端

  长期以来,我国顺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潮流,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和友好协商,推动与周边海上邻国逐步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倡导在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同时对有关国家侵害我国岛屿主权和有关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交涉和斗争。

  “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周忠海介绍说:2000年12月25日,经过长期艰苦谈判,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该协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是我国根据新的海洋法,与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界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示范作用。

  2005年3月,我国的中海油与越南、菲律宾的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协议,同年8月正式启动了海上作业,为逐步实现南海海域的共同开发开了一个好头。

  2002年,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

  与此同时,在海域划界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推动共同开发和海上合作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加强与邻国间的合作、保持周边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是过去十年来我国与有关海上邻国谈判和磋商的重要内容。据周忠海介绍,在此方面我们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2005年底,我国与朝鲜缔结海上共同开发石油协定,商定在两国毗连海域共同开发石油资源。这是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实质性共同开发的第一例。

  1997年和1998年,我国先后与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就东海海域和南黄海海域划界前的渔业活动作出了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有效地搁置了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基本稳定了有关海域的渔业作业秩序。

  作为一名法学专家,周忠海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密切跟踪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维护当代国际海洋秩序作出的积极贡献而感到自豪。

  我国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届缔约国大会,并参加了公约设立的所有重要的国际海洋机构的工作。我国先后有两位海洋法专家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机构都有我国委员自始至终参与其工作。

  我国在国际海底领域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多年来,我国一直作为投资国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活动。从2004年起,我国已作为矿产资源消费国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A类理事国。

  中国大洋协会是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先驱投资者”,200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勘探合同,成为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承包者之一,在太平洋中部圈定了一块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

编辑:王雅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重点推荐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评论】【文化】【环球】【中国】【社会】【法制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