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马英九要求台当局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应对弊案时,不分蓝绿和官阶,勿枉勿纵积极查办。他还要求台当局司法和行政部门在3个月内提出重大弊案的检讨报告以及制度上的改进方案。
4月3日,台湾“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在台“立法院院会”中经由表决通过。该条文中明定,涉嫌贪污并列被告的台当局公务人员,有义务要向承办人员说明可疑财产的来源,如不配合将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马英九称,这是台湾澄清吏治的重要里程碑。(罗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