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月20日讯财政部近日下发文件规范地方债的预算管理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可发行新债券,分年归还。
有专家认为,这可能是为以后正式放行地方债埋下伏笔。
中央代办偿还
这份名为《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对地方债列入管理、使用和偿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办法规定,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此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其网站上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公布地方债的发行情况时表示,此次地方债为三年期,为确保债券到期按时偿还,维护政府信誉,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此前,一位地方省市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三年还不上可以延长,对于中西部省份来说,可以从转移支付中扣缴应还本息。
为地方发债开路?
既然财政部可以通过从转移支付中扣缴的方式来偿还地方债,为什么此次财政部要允许地方发新债还旧债呢?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很多中西部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完全依赖转移支付维持政府运转,“如果扣缴转移支付的话政府都无法运转了”;另一方面,可能是为以后完全放行地方债留下伏笔。
不过,刘尚希表示,发新债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值得商榷。他认为,无法偿还的地方政府一般财力有限,由于债券须在市场上销售,新债能否得到市场认可还很难说。
“目前尚未到放行以地方税收作为担保的地方公债的时机,很多地方税收本身就不足,以地方税收收入作为担保的地方债如何能够得到保证?”刘尚希认为,如果一旦放开很有可能收不住。
但是刘尚希赞成发行地方收益债,即地方政府发行的针对特定项目的债券,以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这类特定项目的收益和现金流作为支撑和担保所发行的债券。这类债券在国内早已存在,如上海的市政公司、投资公司等,都是以企业债的形式发行收益债券的。
财预[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支出,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第六条2009年度政府预算未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将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2009年度政府预算已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计划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将债券支出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第八条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5类“债务收入”01款“国内债务收入”(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下新增04项“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110类“转移性收入”下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收入”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在支出功能分类228类“国债事务”中新增12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新增13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230类“转移性支出”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支出”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地方政府安排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收入时,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相应功能支出科目。
第九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收支核算工作。
第十条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务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