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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代言明星要以所有财产赔偿(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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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问:如何理解规定中的“虚假广告”和“连带责任”?

  答:“虚假广告”的界定依照的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你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有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他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问: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问:重到什么程度呢?

  答: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加上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他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当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实施,并不溯及既往。

  问:有人认为代言人承担部分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带责任处分。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编辑:王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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