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集中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 王浩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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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291条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1800多种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1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
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三鹿”暴监管体制弊端: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监管部门不能总慢一拍:
须主动检测有害因素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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