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建议
通过严格立法规范电子监控,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
“我国各发达省和各大城市正在迅速进入监视时代,“满城尽带‘电子眼’的景象蔚成气候。”株洲代表团谭孝敖等11名代表就此现象,向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应加快制订<湖南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议案》,呼吁以规章的形式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监管进行规范,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
覆盖公众及个人生活
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29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基本建成覆盖各市州、县市区城区(含部分大的建制镇)的城市电子防控系统”是其中之一。“摄像头、电子眼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似乎正在步入出于公共安全需要而建构的‘监控时代’。”
目前,我省已建成基本覆盖141个县市区城区主要道路、广场、车站、码头、出城口、治安卡口等公共安全防控重点部位的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监控点位达到9987个。监控覆盖面显著增加,涉及到重要单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
公民隐私权易受侵犯
“电子眼组成的监控系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好处,但也让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加大了。”曾有报道说,在深圳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网站上,在道路视频实况信息中,竟然“现场直播”居民的日常生活。“从镜头上看,这个摄像头对准了一个居民楼,女居民洗澡、男居民脱衣等个人隐私画面都被该镜头捕捉到。”谭孝敖说,目前使用路面摄像头的部门繁多,根本无从判断窥视隐私的来源。
而湖南郴州市民诉郴州交警支队五大队一案也凸显出“电子眼”监控存在漏洞。“案件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涉嫌利用‘电子眼’故意设置陷阱。”谭孝敖认为,由于没有法规束缚,受到利益驱使后极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涉个人隐私场所禁用
“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并不在于监控设备的安装,而是在于对所采集信息的管理。”谭孝敖坦陈,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与“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也与“保障公民自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建议通过严格立法规制监控,使监控在威胁、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上的危险大大降低。“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使用任何监控视频图像设备。”谭孝敖在该议案中提出,安装使用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地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图像采集”标识。在公路设置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在设置点前200米显著位置设置“图像采集”标识且标明限速标准,否则其所采影像不得作为车辆违章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