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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出台《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008年湖南省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长50%,涉及职工人数增长40%。

  省政协委员、省总工会副主席刘革安说,这一情况的出现,具体原因很多,最突出的是配套法规政策滞后,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部分参加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委员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实施刚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刘革安委员和史铁尔委员分别在发言中提出,《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有待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应以法规规章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来填补。

  部分单位恶意规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人力成本明显增加,一些用人单位便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裁减雇员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等形式规避法律义务。”省政协委员、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工系主任史铁尔认为,当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规避责任的行为。

  他在调查中发现,劳动合同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有高有低。从单位性质来看,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效益较差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从行业特点来看,餐饮、建筑、服务企业大多未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二是恶意缩短劳动合同期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合同条款有待规范,有些劳动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他认为,相关法律尚未同步配套是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劳动合同法》虽经多次征求意见,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看上去很完备。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如此一来,支付令就不能起到作用。

  建议湖南出台配套法规

  目前,全国第一部有关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已于去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刘革安建议,湖南省也要提高立法层次,将目前起草中的《湖南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改为直接出台《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充分整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法一条例等有关内容。

  刘革安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快推进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密切相关的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台账、劳动合同管理统计分析报告等三项具体制度,建好全省劳动用工信息网,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要突出劳动合同文本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完善现有十四类劳动合同示范样本,特别要推出适合农民工签订的简约、清晰、直白的合同文本;建议在市、县两级法院增设劳动法庭。

  【部门行动】

  “湖南省正在积极制订相关办法,解决劳动者维权时效短、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同时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职能,力争将50%的劳资纠纷在基层协商解决。”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有关负责人说,该办法有望解决《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我省今年要实现全省全部企业和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实现全省全面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同时,今年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在全国率先实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委托延伸到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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