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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 实现5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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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享受

  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申请。对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时间和方式

  4月1日至12月10日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目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新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在对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从4月份开始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每年1至3月份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每年的4月份缴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区县经办机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扣款。参保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缴费情况。

  特殊人群

  55至59岁无社保女性可申请养老保障

  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由于经办机构还要进行具体操作的一些准备,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从2009年2月16日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待遇从2009年1月补发。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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