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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归属问题的论据

 

  日本将周边海域共划分为11个管区,并由日本海上保安厅管辖。且将钓鱼岛隶属于第11管区由日本掌握实际控制权,不过日方无法进行钻油工程。同时台湾渔民视钓鱼岛海域为传统渔场。

  以下论点是部分人士认为钓鱼岛应归台湾或中国的证据:

  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是1372年明洪武时期遣琉球国使臣杨载,表示当时中国人是钓鱼岛最原始的发现者,这比日本人于1884年首次登陆钓鱼岛的时间早了500年。

  慈禧太后将钓鱼岛赐封给盛宣怀的谕旨。

  此谕旨已被证明不符合清政府文件格式、极可能是伪造文书。

  钓鱼岛在地质上是属于台湾大陆架的延伸,并与冲绳群岛闲有海沟相隔,并在1683年即被中国人称为“中外之界”。

  钓鱼岛海域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

  以下论点是日本提出钓鱼台属于日本的依据:

  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之后宣称根据国际法为无主土地,1895年1月在钓鱼岛设立国标,列入冲绳县所辖。

  从1895年到1971年75年间,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政权都没有在官方场合对日本对钓鱼台行使主权提出异议。

  对此需要了解以下事实:

  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图中,多次将钓鱼台群岛标示为中国领土,并采用中国对各个岛屿的命名。

  中华民国迁台后到1972年以前,官方地图只有尖阁群岛(钓鱼岛日本名称)的存在,而且将其划归日本;而后中华民国政府涂改官方地图以争取钓鱼岛主权(但是还是留下涂改痕迹)。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冲绳由联合国托管,由美国实施治权,钓鱼岛仍置于美国治理之冲绳政府辖下。1971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固然没有提出抗议,时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华民国也没有对联合国提出异议。

  国际法方面,在岛屿主权争议上具有最高权威性的(one of the most highly influential)Palmas岛判例揭示了三条重要原则:第一,邻接并不构成国际法上之准据。第二,先发现只能算是未完成的准据(inchoate title)。第三,如果另一主权国先行实施持续且实效之主权支配,而发现国并未提出抗议,则实效支配国之主张优先于单纯发现国。

  大陆架公约是依据领土来定义海床与底土资源开发权利,并非作为领土所有权之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参与签署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

  很多人士认为清朝时期马关条约的签订即一同割让了台湾附属岛屿钓鱼台列屿,日本占领钓鱼台的时间与马关条约的签订仅隔三个月。

  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台湾整体被日本占领,而中华民国多次宣示了对台湾归属的主权即包含宣誓台湾附属岛屿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2年以前,钓鱼台被美国占领而非日本,日本并未对钓鱼岛行使主权。在1971年美国要将冲绳群岛归还给日本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立即对钓鱼台列屿宣示了主权。

  中国官方与民间多指出“1944年东京裁判所判决尖阁列屿隶属当时处于日本统治下的台北州”。该说法最早见于‘当代中国研究,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钓鱼列岛争端及搁置浅析’:“但即使在日据时代,钓鱼岛同台湾的隶属关系也曾被日本政府确认。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在裁决台北州与冲绳县有关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渔场的争讼时,判定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渔民前往这些岛屿捕鱼,需有台北州的许可证。”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渔会理事长谢石角先生根据记忆之证词。但根据郭明山先生考据,此一记忆有误,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个判决”。郭明山先生并根据谢石角证词调查当时《台湾日日新报》,其说法大致上与李洪山说法有以下出入:

  事件发生在1939年八月,地点不在钓鱼岛,而在距离台湾更近的与那国岛和西表岛之间海域。

  台湾渔船在该海域作业时遭到冲绳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渔船于同年十月之后提出“刑事诉讼”与求偿两万日圆。

  次年1940年四月,经日本中央政府农林、拓务两省调停,冲绳县与台湾总督府双方协商,认为新渔场系在公海上(当时国际常识之领海范围为三海浬),应由台湾冲绳双方共同开采该地区之资源。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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