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
记者: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
郑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可能是管辖地不明。比如犯罪人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此外,指定办理也有可能是案件情况特殊。比如说,涉案者的身份、职位较为特殊等。
记者:当检察院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法律有无回避的规定?
郑旭: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记者: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回避义务,那这种情况下,如何消除公众对办案公正性的怀疑?
郑旭:鉴于回避只能针对个体而不能针对检察院整体,当一个检察院不适合处理某一案件时,其上级检察院可以行使指定管辖权,变更管辖检察院,以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同时也可以消除普通公众的这一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