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核心内容:
成品油消费税取代七项收费
燃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以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费(包括海南燃油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燃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以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费(包括海南燃油附加费,以下同)等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包括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收费,以下同)。
事实上,以税收取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是十年前便已明确的改革思路,而其大背景,可以追溯到三十年前。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伴随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构,地方政府和部门财权逐渐扩大,收费、基金、集资(以下简称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越来越多,规模日趋庞大。到1998年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收费共300多项,地方收费,最多的省有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开启了费改税改革。
“十年了,几乎每年年底都传言说要开征燃油税了,结果怎样?不到政策最后出台,一切都还是变数。”汪伟说。
汪伟在云南楚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工作了16年,在他的印象中,与今天的氛围相仿佛,十年之前,燃油税费改革也曾一度呼之欲出。
海南模式,为中央政府推行燃油税改革提供了现实的决策参考。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实施。该法案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这等于从法律上为燃油税的开征创造了条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研究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回忆说。十年前,刘桓曾亲自参与了燃油税开征方案的调研和设计制定。
当年,国家税务总局也已经做好了燃油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年5月,该局曾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下发文件明确,作为燃油税专用发票的《燃油税专用凭证》,将由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该专用凭证分为电脑票、手写票和定额票3种。
甚至,一些燃油税的定点印制单位已经开始上马燃油税税票印刷项目,开始印刷税票。
万事俱备,燃油税当年的开征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就在人们等待中央政府的“临门一脚”时,意外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