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一夜情”就不能做公务员吗
刘非提起诉讼的消息,一经媒体披露,即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作为刘非的代理人,我也应邀参与中央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组织的有关刘非被拒录公务员话题的讨论。我认为,赞成人事局不录用刘非或者认为人事局不录用刘非并无不妥的观点,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应予厘清。
有人认为,人事局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这完全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误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任何权力都是法律授予同时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同样是受限制的权力。对刘非一案,人民法院受理刘非提起的行政诉讼并进行审理,正是对人事局裁量权的一种监督。而之前渝中区政府对刘非提出的行政复议的审理,同样是对渝中区人事局裁量权的监督。
实际上,我国《宪法》、《刑法》第54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立法机关于“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等规定表明,担任(通过报考择优或其他竞争方式获任)国家公务员,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本案中,刘非因与他人的“一夜情”经历所受到的垫江县纪委的警告处分,显然不属于对其政治权利的剥夺,而且,也不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
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招录公务员的条件必须是考前公开的,报考者只要符合招录部门公告并经招录机关审查确认报考资格条件,就享有了根据考试成绩优劣与他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权利。对于刘非来说,其报考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填报的报考条件已经过招录机关审查确认,招录机关公告的报考条件并无因“一夜情”或其他原因受过警告处分不得报考这一条件,刘非也没有填报此情况,因此尽管其因“一夜情”受过党内警告处分,但其真实情况仍然与报考条件相符合,其仍然享有根据成绩优劣与他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权利。渝中区人事局因“一夜情”或其他原因受到警告处分作为拒录报考者的事实根据,不仅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关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刘非因“一夜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形,显然并不属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必须强调的是,人事局以刘非因“一夜情”受过警告处分而认定其没有良好的品行,从而对其不予录用,不仅没有合法性,而且也根本没有合理性。
“一夜情”作为男女之间的私事,完全属于双方当事人个人隐私,无疑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公民人格权。对刘非来说,其与代某之间的“一夜情”被他人揭露显然已经使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但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刘非,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的意识,竟然以此为据对其施以惩罚——警告处分,而人事局竟然又以此为据对其不予录用,这不仅是公权力对刘非隐私权的二度侵害,也是公权力对私域的不当干预。
有人说,担任公务员在道德上有不同于一般职业的要求。这当然没问题,但实际上《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务员招录对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就是考虑到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而设定的。公务员招录对于人事局来说,是一个依法行政问题,只能依法行事,而不能凭个人道德观念和主观好恶,随心所欲。
(2008年6月1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非的诉讼请求,对此,刘非表示将委托其律师周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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