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争鸣 第十四期
用来促进工作的激励机制无可厚非
《公务员法》中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从这个角度上讲,对公务人员进行奖励无可厚非,同时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事业心。[详细] [评论]
给予重奖是用来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
据相关人员表示,重奖公安局的10万元是县政府研究后从财政支付的。虽然命案必破是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存在着其特殊性,案件发生后一些取证、侦查等都需要费用,也有一定的难度,其他单位完成任务就没有公安机关这样繁琐和复杂。所以,给予重奖是为了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是正常的。[详细] [评论]
重奖是很普遍的事情,效果也不错
公安机关的特殊性是有目共睹的,不仅要要付出汗水,付出辛苦,有时候甚至是自己的生命安全。因此,给点儿奖励也无可厚非。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别说是公安部门,其它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制订有内部奖励机制,用来提高工作的效率。据以往的新闻报道,用物质奖励鼓舞士气,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详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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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维护地方治安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公仆的天职,完成这些任务和指标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做了一点应该做的本职工作,除了俸禄之外,还要额外地进行重金奖励,于法于情于理,显然说不过去。而且,所发的奖金也是由财政支付,财政资金95%来自税收,也就是说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详细] [评论]
“弥补经费不足”实难自圆其说
公安机关是非营利机关,其所有的经费均应来源于财政。当经费不足甚至是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时,财政就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拨付缺额,而不是靠奖金来维持日常的运转。倘若说是地方财政紧张导致经费紧张,那如此重奖的资金又从何而来?所以说,用重奖来“弥补经费不足”纯属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详细] [评论]
重奖也要有法有度
奖励并非不可为,关键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度。所谓做到有法有度,就是制订出更为科学更具公信力的激励制度,而不是关起门来闭门造车,更不是仅凭个别领导一时热血喷涌的拍脑袋决策。如果仅以公安机关职业的特殊性,就成为政府遍施重奖恩泽的理由。否则,重奖必定泛滥,奖也不成其为奖。[详细] [评论]

网友留言

如果重奖能减少公安、交警的罚款“任务”就好……

奖励机制在公安系统推行是好事,或许能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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