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鹿奶粉导致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全社会关注。而此前曾经为三鹿奶粉代言的邓婕及倪萍等人,也在网上受到了网友的炮轰,不少网友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对此事件负责。
因为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明星形象受拖累,近几年频见于媒体,其中,明星需要承担较大责任的情况也不少见。明星乱代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一些名人、明星根本不确切了解所宣传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疗效。三是广告背后设有陷阱,消费者受侵害严重。由于舆论反映强烈,有关主管部门也出手规范、清理、查处后,此风已有所收敛。
但明星代言三鹿奶粉,却与“乱代言”有些区别。显而易见的是,“三鹿”乃是名门正派,与那些“野鸡产品”根本不同。在广告中,像邓婕反复重复的“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除了“我信赖”这话可以存疑之外,前面可都不是“瞎说”,都有无数权威数据、荣誉顶着呢,那些“免检”、“优异”,都盖着斗大的“红坨坨”,在国外不行,在国内可是“放之四海皆行”的。明星是人不是神。就算没用过,不信赖这样的产品,“我信赖”什么呢?假如国家质检部门都无法发现,号称“1100道检验程序”都不能发现,哪个明星会做“抵制代言”这类不靠谱的事情呢?说不准,这其中的一些明星,正是爱惜羽毛,不肯将就那些下三滥的产品,慕名跟了“三鹿”。“错交匪类”,“终身误”,确属遗憾,却也值得同情。说他们为虎作伥,狠了点。
一位律师的观点非常明确,他认为,代言企业的产品或广告宣传出现问题,明星代言人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明星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公司,更不是发布者,让明星来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很多消费者爱屋及乌,比如爱乔丹就买阿迪达斯、喜欢罗纳尔多就选金嗓子喉宝等,这只能说明是消费者购物的一种不理智。
明星如果被确认为广告发布者,他就应承担《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比如要对广告产品和广告内容进行基本审查,但他承担的是一种有限制的审查。可是苦恼的是,明星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给他定位,国外的公众人物在法律上就有定位,比如,公众人物无隐私。如今,公众人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出现,他的行为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
同时,即便认定明星是发布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在法律上发布者也不承担责任。明星和企业之间是纯商业的合同关系,作为表演者,表演完了,他的价值就实现了,他不承担广告主和广告商引起的法律责任。如果说明星表演的广告超出了《广告法》的范围,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比如违反了《广告法》,承担责任的是广告主,广告词虚假、夸大、带有欺骗性,承担责任的是广告商,而明星作为表演者,只是在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