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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珠三角的决策者们很是头疼——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广东大批中小企业相继倒闭、民工返乡潮提前……如何在经济飘摇中引导企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成为决策者的重要课题。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其中关于“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的条例引来巨大争议。这种对企业老板的“额外开恩”,是适宜当前形势的“积极调整”,还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然违背?
企业老总不能享有“司法豁免”特权
越是实体经济面临困境,越要依法惩处那些见利忘义、趁火打劫的企业高管,以维护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从制度上确保就业基本面不出现较大的波动。否则,不但可能危及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广大从业者的切身利益,甚至还可能有碍司法公正,留下某些意想不到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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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给企业老总发个“免死牌”
该意见的“初衷”似乎也能自圆其说:执法不当会给企业造成影响,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在金融风暴的当下,对国民经济不置可否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法律的实施考量的应是条款、程序本身的合法性,本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执法对象是不是企业老总又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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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企业困境不能以牺牲法律公平为代价
表面上看,检察院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维护企业稳定,帮企业解困。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理由充分、程序正义。检察院不能以牺牲法律公平与社会长期稳定的代价来维护企业的短期稳定与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企业老总网开一面,其负面效应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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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
“对高管慎用逮捕”引发公众权利焦虑
副局长酒后驾驶罚千元重病不拘留
企业老总给面试女生放三级片被拘留
不拘留、不逮捕只是换了一种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不管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毫无疑问,但法律追究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不能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要做到随传随到,但还可以正常上班生活。可见,“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这并非赋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特权,而是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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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高管慎用拘捕是一种法治理性
反对慎用拘捕的人一个最堂皇的理由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殊不知,慎用拘捕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因为其充分考虑了非案件直接相关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特殊主体的特殊性,承认每个人不同于他人的特殊性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这样的特殊性中所体现的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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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家,法外可开恩
如果一个企业家的倒下,要引起一个企业的坍塌,从而引发一个行业地震的话,我们是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考虑的更加成熟?培养一个企业家是要经过漫长的过程,而让一个企业家倒下的速度却是那么的快。更加可怕的是,一个个企业家倒下后告诉了人们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做大的风险十分可怕,谁还该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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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部的电视电话会议“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到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消息甫出,不仅坊间引来一阵口水砖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老板法外开恩是给他们特权”之道言跌出不止,拍砖者担忧这般开恩“刑不上高管”;当然这一片喧嚣中也有“高管法外开恩恰是金融危机下法治的进步”之鲜花相迎。其实,法外开恩正是对片面地教条地适用法律的突破,那么给老板开恩的初衷无疑是进步的,只是若有高人乘风而来,难免会曲解了法律的一番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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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凭什么有钱人犯法还可以逍遥法外?!
这又是网络“标题党”做的好事,根本就是很正常的一个法律意见,无端遭受这些个红眼病人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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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有钱人犯法还可以逍遥法外?!
这又是网络“标题党”做的好事,根本就是很正常的一个法律意见,无端遭受这些个红眼病人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