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通知: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

发布于:2008-10-23 23:18 0条评论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已发出《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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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