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四川省遂宁市在遂宁市门户网站、遂宁市委组织部网站等同时挂出公告:拟从遂宁籍外出务工及返乡创业优秀农民工中,定向公开选拔三个副科职领导干部。这三个位子分别是大英县招商局副局长、蓬溪县某镇副镇长、射洪县某镇副镇长。
四川省遂宁市从农民工中定向选拔公务员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发网民热议,“民主的探索”、“官员的作秀”,各种评价纷至沓来。遂宁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在法律上又有什么依据?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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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民工招录公务员值得肯定
“对遂宁这一做法总体上应当认同。”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充分肯定了遂宁的做法。他表示,让农民这么大一个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人平等地加入到政府部门中来,总体来说是一个进步。
刘俊生告诉记者,尽管在以前招聘公务员时也并没有明确地将农民排除在外,但实际上,通常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政策背后都是只针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农民都不能参加。
“表面上看,只针对农民工招聘,将其他群体排除在外,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这种不公平能够成立,那么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对于女性、毕业生、复转军人甚至少数民族的照顾就都是不公平的。”刘俊生说。
据介绍,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人按照各自人群的比例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是基于一种政治上的代表性理论。在我们国家,代表性理论实行得比较好的是少数民族和男女性别。“如果从代表性角度来看,专门选农民工入政府部门是一种弥补,做法具有合理性,因为农民这一群体在政府里的代表太少了。”刘俊生说。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招录农民工当公务员也符合很多现实需要。比如农民工回乡担任一定领导岗位,对地方上来说是实现公务员的多元选择和录用,毕竟农民工在外打工,掌握有新鲜的知识、信息和技能,在经济上可能也有一定基础,回来担任领导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百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