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绝症患者为了死亡权利 把政府告上法庭

发布于:2009-03-14 11:14 0条评论 来源:新华网

  我的生命我做主

  如今,珀迪的一纸诉状,再次引爆英国社会对辅助自杀现行法律规定的拷问。

  近日,珀迪在位于布拉德福德的家中接受了《国际先驱论坛报》采访。镜头前的她,如果不是坐在轮椅上,两手抑制不住地颤抖,两脚严重肿胀,你很难相信她是一个病人。她看上去是那样快乐。

  她和记者聊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聊陌生人如何给予她帮助。她谈到早年生机勃勃的冒险经历,如去奥斯陆和休斯顿远足。她回忆自己曾经做过的种种职业,如在日本俱乐部跳舞,在香港为8至12岁的孩子策划道路安全项目,在新加坡经营蓬特的乐队。正是在那儿,两人擦出了火花。

  她不想谈死亡,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她患的是原发性进展性多发性硬化症,这意味着她的身体状况必定不断恶化。她现在已经拿不动刀和笔,两年来从未上过自家的二楼,生活无法自理。

  现年47岁的丈夫蓬特说:“黛比是我的女人,我选择她做我的妻子。她曾经是一个非常强健的女人,后来开始使用拐杖,再后来不得不坐轮椅,我见证了整个过程。如今,她依然口齿清楚,热情洋溢,充满活力。她并不想死。”

  蓬特也不希望珀迪死去,但他说:“我爱这个女人,我不想看到她饱受折磨。无论如何,她希望把握自己的生命,做出自己的决定。”

  珀迪正在为自己的“死亡之旅”做准备。她筹集了6000美元旅费,通知医生她随时可能需要一份医疗记录,并且开始计划行程。“我不想自杀,”她说,“我不想早早去瑞士结束我的生命,但我必须做好准备。”

  她说,当她20岁时,认为轮椅生活十分可怕,因为求人帮忙让她感到窘迫。可如今,她的想法变了,“让一个陌生人把我从浴室中抱出来,并不丢人。真正没有尊严的是让一个陌生人对我说:你无法控制你自己的生命。”(唐昀)

  相关链接: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目前,只有日本、瑞士、荷兰、比利时等国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实施安乐死有严格的规定。以美国华盛顿州为例,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

  英国1961年通过《自杀法》,不再将尝试自杀视作一种犯罪,但将协助自杀视作一种犯罪,最长刑期可判14年。根据《自杀法》条文的解释,“辅助、教唆、建议或促成自杀或尝试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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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