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就里程碑 站上新起点

发布于:2011-03-10 09:00 0条评论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1年2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法律体系能否如期形成,2010年是关键性一年,也是标志性一年。一年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工作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急需先立,统筹兼顾,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一手抓与法律体系相关工作的整体推进,督促开展法规清理,积极启动立法后评估,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和宣传,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保证人民民主维护国家利益

  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

  一年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立法,修改了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依法接受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备案。

  选举法的修改,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代表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为亿万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常委会审议并依法分别予以批准和备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修正案,凝聚了香港社会共识,符合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有利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积极推进香港政制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捍卫国家主权利益,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和修改完善了保守国家秘密法、预备役军官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完善,强化了保密的措施、管理和责任,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对预备役军官的各项管理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则明确了企业、政府各自的责任,细化了安全保护措施,对于维护国家能源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决了我国公民在涉外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行政、司法权力的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年来,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了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

  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原则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经过四次认真审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和行政监察职责,完善了举报制度,理顺了行政监察派出机构管理体制等,对做好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对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进行了规范和制约,加强了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

  群众创造不断升为法律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改善民生、保障人权领域的立法,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车船税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等重要法律和修正案。

  社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被寄予很高期待。农民的养老怎么办?医疗保险能否异地转移接续?养老保险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怎么办?费率和缴费基数能否降低?对关乎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立法,老百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充分调查研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不仅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更加体系化,更有可操作性,并且在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明确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起重要支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人民调解法的通过,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车船税法的制定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方方面面都很关注。2010年10月,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短短一个月内收到各方面的意见近10万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并及时向社会作出反馈。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草案作了重要修改,将中小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者保持不变,将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这样既减轻了广大群众的税负,又有利于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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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芳]